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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用气体-真空汇

时间:2021-10-13 09:48:34 点击次数:


医用真空汇


    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、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;


2、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独立设置;


3、实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,真空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置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;


4、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,应能连续工作。


    医用真空机组宜由真空泵、真空罐、止回阀等组成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;


2、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备用真空泵,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 故障时,其余真空泵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;


3、真空机组应设置防倒流装置。


    医用真空汇宜设置细菌过滤器或釆取其他灭菌消毒措施。当釆用细菌过滤器时,应符合本规范第5. 2节的有关规定。


    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多台真空泵合用排气管时,每台真空泵排气应釆取隔离措施;


2、排气管口应使用耐腐蚀材料,并应采取排气防护措施,排 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置排污阀;


3、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环境卫生标准要求。排气口应 设置有害气体警示标识;


4、排气口应位于室外,不应与医用空气进气口位于同一高 度,且与建筑物的门窗、其他开口的距离不应少于3m;


5、排气口气体的发散不应受季风、附近建筑、地形及其他因 素的影响,排出的气体不应转移至其他人员工作或生活区域。


    医用真空汇的设备、管道连接、阀门及附件的设置,应符合 下列规定:


1、每台真空泵、真空罐、过滤器间均应设置阀门或止回阀。 真空罐应设置备用或安装旁通管;


2、真空罐应设置排污阀,其进气口之前宜设置真空除污罐,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. 2节的有关规定;


3、 真空泵与进气、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。


    医用真空汇的控制系统、监测与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每台真空泵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及控制回路;


2、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,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 能自动启动;


3、自动切换控制应使得每台真空泵均匀分配运行时间;


4、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置每台真空泵运行状态指示及 运行时间显示;


5、监测与报警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. 1节的规定。


   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。


    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应经污水处理合格后排放,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 18466的有关规定。


牙科专用真空汇


   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,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。


    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由真空泵、真空罐、止回阀等组成,也可釆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;


2、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真空泵时,应设置水循环系统;


3、牙科专用真空系统不得对牙科设备的供水造成交叉污染。


  牙科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进气口应设置过滤网,应能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;


2、系统设置细菌过滤器时,应符合本规范第5.2节的有关规定。湿式牙科专用真空系统的细菌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气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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